福委[2007]44号
中共福溪乡委员会 福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第二次孕情环情监测服务
工作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实现孕前管理,推进优质服务,切实抓好2007年第二次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经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2007年第二次孕情环情监测服务服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时间:2007年7月15日—8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1、采取放环、吃药及其他避孕措施,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的已隐育龄妇女;最小孩子年龄在13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绝育未满6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
3、已婚未育、非婚已育的、有群众举报或乡政府认为必须纳入孕环情监测管理的对象。
三、工作要求:
1、各村必须提前15日将检查通知书送达每个对象本人或家属,准确告知检查的时间、方法等有关事项。
2、各村必须及时通知外出孕检对象到所在乡镇(街道)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参加检查,并告知检查证明须有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男方户籍地详细地址及女方照片,以寄回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或手续不全的证明一律无效。
3、各村必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防止代检,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不漏登、不漏检,不得擅自剔除应检对象,缩小所规定的检查范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并在以这项工作为突破口,带动节育措施的落实和外出流动人口办证等工作,坚决制止以押代检,以押代引,以押代扎,以押代流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行为。特别是对代检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程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坚决制止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本次孕环情监测服务工作是我乡第一次经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而开展的一次孕环检工作,各村和乡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精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任务,对任务完成不好或以押、以押代检及任意剔除检查对象而造成违法生育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福溪乡委员会
福溪乡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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